
南关区王玄策教育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本工作室”)就“王玄策”商标授权使用相关事宜,郑重声明如下:
一、授权背景
“王玄策”商标由吉林省某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方”)依法在第41类(教育娱乐)等类别上完成商标注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约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经授权方与本工作室协商一致,双方已正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方将“王玄策”商标授权本工作室在约定范围内合法使用-。
二、授权范围与使用规范
本次授权覆盖教育咨询等相关服务领域-。本工作室将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严格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使用“王玄策”商标-。本工作室对外经营的简称——王玄策教育,均依托本次授权的商标品牌依法开展业务。
本工作室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及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本工作室郑重声明:本工作室服务性质为教育咨询,不做文化课补课、学科培训等授课培训行为。
三、法律程序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本次授权已依法启动备案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社会公众可在“中国商标网-电子公告”栏目中查询具体信息-。
四、权利保护
“王玄策”商标的专用权和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工作室及授权方事先批准或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王玄策”商标-。对于故意在其机构名称或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王玄策”商标的行为,本工作室及授权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工作室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如有任何疑问或发现任何侵犯“王玄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本工作室联系: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660号116室门市房-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南关区王玄策教育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2026年8月18日

